首页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七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