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临时简易机场; 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