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临时简易机场;

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