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