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四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