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