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