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