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检验工作中数据失准的,由聘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发生重大技术差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暂停其执业资格;两次发生重大技术差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发证机关取消其执业资格,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