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 第三十条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检验工作中数据失准的,由聘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发生重大技术差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暂停其执业资格;两次发生重大技术差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其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棉花质量检… 第三十二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