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