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国务院有关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有权予以检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