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