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生产许可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以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