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