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