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