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