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