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