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