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