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