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四、 职业作风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三十七条 四、 职业作风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