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终结,认为当事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相关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制作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案件来源、受理依据、当事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反映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主要问题、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当事检察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论及意见建议、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