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四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四条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节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