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