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节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