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隐匿、销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