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录用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