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