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