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