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