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九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条 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