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六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