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七条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