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