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或者让被监管人员给自己干私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