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