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