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