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