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九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三节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