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