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九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