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限制、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诉讼权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