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