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