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