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
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
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骗的;
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
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的。
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
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
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骗的;
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
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的。